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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權現實存在的意義[摘 要] 法治的基本含義是法律具有指引人們行為的能力,然而,任何法律制度都具有或多或少的指引能力,這并不意味著是法治。法治并不是隨著法律的產生而同時產生;也并不是凡是存在著法律的地方就存在著法治。法治的目的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保證法律嚴正地實施;二是保障人的自由和尊嚴不受其他人及政府的非法侵害。而法律卻可以服務于任何廣泛的目的,二者并不完全一致。另外,對于一個有效的統治秩序來說,法律乃是不可或缺的工具,而法治卻不是必須要采取的統治方式。制定一個可以稱之為法律的東西并不意味著立法者具有善意,而一個愿意真誠地奉行法治的法律制度不僅需要具備形式上的優點,而且必須具備內容上的一定程度的優點:即將人是作為具有一定的自由和尊嚴來被看待。[關鍵詞] 自由裁量 法治 自由裁量是指行政主體、個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進行處置的行為。 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就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人們行為的能力①。 一、 何謂行政自由裁量權 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其定義為:“在特定的情況下,依照職權以適當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為的權力②”。 英國著名法官霍爾斯伯勛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應在當局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去行使,而不是按照個人觀點行事,應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隨心所欲。它應該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獨斷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須在所限制的范圍內行使③”。 王名揚先生認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對于作出何種決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種可能采取和行動方針中進行選擇,根據行政機關的判斷采取某種行動。也可能是執行任務的方法、時間、地點或側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動的決定在內”。 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利④。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有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各行政執法機關作為對社會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國家法律法規賦予了其較多的自由裁量權。例如:經濟執法領域,《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無照經營” 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如以一元作為起點,2萬元作為上限,其相差20000倍,足見其比例之懸殊,自由裁量空間之巨大。如何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公平公正執法、進行人性化管理,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制目標,顯示出極大的現實性和必要性。 二、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行政權力中最顯著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體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權限,它能使行政執法者審時度勢地處理問題?梢,在現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必不可少的。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之需要。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羅列窮盡,作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的規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主體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作出更有成效的管理。要論證之一點我們就要從以下幾個談:首先,從歷史上看,行政自由裁量是從十九世紀初到二十世紀末才得以確立。在此之前是奴隸制或封建制國家,統治者享有絕對統治權,所以也就不存在真正的現代意義上的自由裁量權。但在近代傳統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權曾受嚴格限制。近代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君主專制的斗爭中,提出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口號,防止政府濫用統治權侵犯個人自由,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采用了"機械法治主義"思想:要求政府的任何行為都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凡是涉及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都必須嚴格限制。提出了"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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