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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問題研究
[摘 要] 隨著現代化的發展及科技進步,各種事故損害賠償、公害責任急劇發展,新型危險事項日益增多,使受害人在訴訟中經常遇到舉證的困難。因為危險事故的發生原因十分復雜,技術性強,且在發生過程中受害人常常處于無證據狀態,而行為人又常常處于持有或壟斷案件主要證據的地位。在此情況下,如果按照傳統的侵權法的過錯責任原則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規則,確實不能為當事人的權利提供充分的救濟。因此在證據法上,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的作用逐漸擴張,適用范圍越來越寬泛。而舉證責任倒置的運用不僅關系到訴訟中權利實現的問題,更關系到實體權利的實現,不論在證據法上還是實體法中均有重要的意義[關鍵詞] 行政訴訟 舉證責任 倒置
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提法,在理論界爭論很大。一些學者認為,舉證責任倒置從表面上理解是原來由對方(或己方)舉證,倒置由己方(或對方)舉證,舉證責任的主體發生了對換。從邏輯上講,倒置必須以正置為前提,但何為正置呢?因此仍應該認為這是正常的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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