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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訴訟舉證時限制度 [摘要] 民事訴訟離不開證據,證據制度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而舉證時限是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訴訟中是否承擔不利裁判風險的一個分水嶺。 [關鍵詞] 公正、及時性、必要制度 舉證時限制度的含義 在訴訟的時候,人們因為對自己的利益的考慮,時常遲遲不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以致訴訟浪費人力、物力、時間被拖延,降低訴訟的效率。正由于有這種情況,因此提出了舉證時限的概念――-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制度就叫舉證時限。 在民事訴訟發展早期,為了實現判決結果的公正,對當事人在審判過程中隨時提交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被人民法院認可,可是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多元化影響,這一權利被一些當事人濫用成為了防礙司法公正的手段,有些當事人故意在審判后期提交證據,用突然襲擊提交證據的方式影響案件的審理時限,嚴重地影響到了訴訟的效率,甚至影響到了案件的公正與判決。因此后來提出了適時證據提出主義。目前,大多數的國家都采用證據適時提出主義,對舉證時間都加以約束,規定。例如:《德國民事訴訟法》、《日本民事訴訟法》、《美國聯邦民事訴訟發》、《瑞典民事訴訟法》等等,在法庭上的當事人,突然提出的新證據襲擊時,法官將不會認可新的證據。二、舉證時限制度,與舉證責任制度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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