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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正文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3年10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將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旨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法律,為社會各界所關注。本文論述了交通事故的性質與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保險人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及其在損害賠償中的作用;賠償范圍與計算方法,希望能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進行解析。關鍵詞:道路交通安全 侵權 責任交通事故的性質與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通事故可以是因為“過錯或者意外”而產生;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則僅僅規定“過失”一種情形。由于后者的這一規定,過去有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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