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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反思與重構
[摘要]:我國行政法學者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認識先后經歷了從早期之“行政管理原則論”到晚近之“行政法治原則論”這樣一個逐步成熟和發展的過程,但仍舊存在種種分歧和不足。本文在反思國內現有理論研究的基礎上,采用矛盾分析、價值分析與憲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確立標準,并進而以行政法的根本價值———“法的正義價值”和行政法的基本矛盾———“法與行政的關系”為內在根據,結合現代憲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人權等原則與精神,提出應當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確立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當三大原則。 [關鍵詞]行政法基本原則 行政法定 行政均衡 行政正當
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問題之一,歷來為我國行政法學者所關注。但究竟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卻始終是個聚訟不休、懸而未決的“老大難”。本文擬對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些進一步探討。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理論之爭述評 在我國行政法學上,關于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認識先后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即早期之“行政管理原則論”和晚近之“行政法治原則論”。 (一)早期之“行政管理原則論”該論認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國家進行各方面行政管理時所必須遵守的基本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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