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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關系[摘要]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有著密切的關系,F在社會上有很多宣傳《勞動合同法》的言論,其中難免會有不正確的說法,可能誤導大眾。比如,有人說出臺了一部新的《勞動法》,這個說法顯然是錯誤的。而有人說出臺了一部新的《勞動合同法》,也不完全正確。因為《勞動法》是于1994年出臺的,是勞動領域里的基本法,它不會被《勞動合同法》所取代,而且這部法律到目前為止,也沒有做任何修改,所以不存在新的《勞動法》一說。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呢?從學理上講《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是屬于子母法。 [關鍵詞]
勞動合同法;勞動法;關系;子母法; 背景資料 2007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以高票通過了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該法將正式實施。許多評論認為,在勞資矛盾日漸尖銳的大背景下,新勞動合同法無疑給了勞動者一個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利器,長期以來形成的勞資雙方不對等的現象,也將“有望實現相對平衡”。有人甚至預言“勞動合同法對勞動關系的影響至少是10年。它為勞動者提供了新的保護。 1976年到1986年期間,勞動關系的構成主要是勞動者與國家之間的勞動行政關系,屬于行政化的階段,勞動爭議較少;1986年到1996年,是市場化過渡的階段,勞動爭議開始出現;1996年以后,勞動關系進入市場化階段,勞動關系的構成相應地轉變為法律框架下的市場自行調節。這個階段勞動爭議案件逐漸增多。資料顯示,1995年至2005年10年間,全國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32萬件,涉及勞動者443萬人。據有關統計,2006年勞動爭議案件立案總數為31.7萬件,其中因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障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分別上升為第一二位,占到全部勞動爭議案件的三分之二;而解除勞動合同爭議占第三位,2006件立案5.6萬件。 據法院統計,勞動爭議主要是因為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而引發的糾紛,類型涉及工資、經濟補償金、保險、檔案、競業禁止、培訓違約、靈活用工、勞務派遣工、家庭用工、個人用工等。此外,還有解除合同補償金的支付、工傷事故賠償、企業改制或股權變動引發的糾紛。 立足于新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屬于子母法這一角度,可以把新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作一簡要對比。
第一、調整對象區別(學理區別)。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辦法;職業培訓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制度;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違反勞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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