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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醫療侵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摘 要]: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寫道:“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边@是我國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把醫療領域的侵權行為納入推定過錯責任范疇,對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確立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分配原則。本文試分析醫療侵權訴訟實施舉證責任倒置所帶來的利弊,提出舉證責任倒置的不足之處并試著提出改善方案。[關鍵詞] 醫療侵權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
醫患關系問題是個全球性的難點問題。長期以來醫患關系惡化、醫療糾紛頻發在我國一直是持續熱門而又無比沉重的話題,而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確立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分配原則。筆者認為,從患者作為弱勢群體,而法律以保護弱者為己任的角度出發,贊成舉證責任倒置的施行有其必要性,從醫方的角度出發,看到了其施行還存在的不足之處,特別是給醫方帶來的消極影響。“舉證責任倒置”同時讓醫療機構就“無過錯”和“無因果關系”同時舉證,不僅違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也對醫療機構顯失公平。那么,“如何能夠很好地平衡受害者、全體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的利益關系!盵楊立新:《醫療侵權與法律適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頁]筆者認為,應當采取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原則為主,無過錯責任為補充的歸責原則,限定舉證責任倒置這一例外原則的適用范圍。 一、醫療侵權的概念:醫療侵權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出現損害后果。醫療侵權包含醫療事故損害侵權、非醫療事故醫療損害侵權、醫療產品侵權與醫療故意侵權。從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看醫療侵權屬于民法中人身損害的侵權行為范疇。但實質醫療侵權有其特殊性,不簡單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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