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409 論文字數:4826,頁數:04
論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 [引 言]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制度①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而逐漸萌芽、確立、完善的。真正規定這一制度的現代法典是1806年的法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該法只規定了訴訟參加的有關程序,沒有對訴訟參加的實質加以規定,但它對大陸法系各國以后的訴訟參加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②。1877年頒布的《德國民事訴訟法》對之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規定。隨后,日本、奧地利、舊中國、蘇聯等國都加以借鑒,作出了相應規定③。 民事訴訟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兩類,F行法律對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規定較為完善,而對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律規定有不適之處,理論界和司法界認識還不夠一致。本文就對這兩類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及區別入手,進而對法律保護機制作一粗淺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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