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691 論文字數:6001,頁數:06
論我國婚姻法中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摘要 根據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對我國《婚姻法》修改所增設了的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該制度實踐過程中在舉證、精神損害賠償及第三者的問題上存在頗多爭議,筆者希望通過本文的探討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有所裨益。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無過錯配偶、過錯配偶、第三者前言 由于近年來重婚、非法同居、通奸、姘居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等現象日益嚴重,從而導致了我國的離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上述行為不但沖擊了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動搖了我們國家和社會的根基,破壞了我國的社會風氣、道德倫理,而且造成無過錯配偶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為了維護我國的婚姻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我國《婚姻法》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對我國《婚姻法》進行修正時新增設了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即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是,由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未對無過錯配偶請求獲取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離婚損害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及計算標準及第三者承擔的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使該制度在適用中存在諸多爭議,至今未有共識,令人無所適從;這不僅嚴重制約了該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的運用,而且大大地違背了該制度的立法初衷和削弱了該制度對受害者的保護,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進行深入地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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