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692 論文字數:7131,頁數:06
論正當防衛[摘 要]我國《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作了明確規定,正當防衛的起因是面臨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該條文對正當防衛的有關制度規定不詳,有必要對其深入的研究。本文參考了大量的文獻將從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成立的對象條件、主觀條件、限度條件以及特殊防衛的有關問題全面論述,并就正當防衛提出有關立法建議。[關鍵詞]正當防衛 特殊防衛 防衛過當 在現實生活中,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實質上不具備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這類行為在我國刑法理論中統稱為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在西方刑法理論中被稱為阻卻違法性事由。正當防衛是這類行為中的一種,它是當代世界各國刑事立法中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它的含義是指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防衛人適時地反擊,以避免不法侵害所可能帶來的損害。它是公民的一項法定權利,同時,它也是社會上人與人之間正義與邪惡較量的集中體現。 那么正當防衛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才能成立呢?我國刑法界對此問題爭論不休,迄今為止,尚未形成統一的看法,歸納起來主要有:“四條件說”[參見高銘喧主編:《刑法論叢》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7頁。]“五條件說”,[參見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689頁。]在這里,我同意“五條件說”,所以本文將以“五條件說”為據展開論述。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m.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