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725 論文字數:7885,頁數:06
淺析我國無效婚姻制度
[摘 要] 婚姻立法的發展體現了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婚姻法》的頒布、修訂和日臻完善,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表現了我國政府對婚姻立法方面的重視與進步,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中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度,反映了立法者對婚姻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在逐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無效婚姻制度的確立,填補了婚姻法中的一項空白、維護了婚姻法的權威性、健全了法制,為執法部門處理違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據。 文章試就無效婚姻的含義、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婚姻無效的宣告以及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做了一定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見解。在婚姻法中設置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無疑是正確的,也是我國婚姻法在立法理論上的具大進步。[關鍵詞]無效婚姻 可撤銷婚姻 法律后果
我國現行的調整婚姻關系的法律法規主要有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2003年12月2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無效婚姻并不成為婚姻,也不是婚姻的一個單獨種類,僅是一種救濟制度。無效婚姻制度是調整因違法婚姻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一種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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