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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摘 要] 從1997年開始,我國開始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到2006年底,全國已有約200多個城市開始在管理領域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在實踐中也取得了很大成效,執法交叉、執法擾民、重復處罰、多頭處罰的現象大大減少,執法隊伍得到了整合,執法水平有了進一步提高。在我國積極推行相對集中處罰改革的過程中,各地都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文章試從四個方面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剖析,最后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應的對策。[關鍵詞] 行政處罰 依據 協調 效率 精減
1996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根據這一規定,從1997年開始,我國開始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到2006年底,全國已有約200多個城市開始在管理領域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在實踐中也取得了很大成效,執法交叉、執法擾民、重復處罰、多頭處罰的現象大大減少,執法隊伍得到了整合,執法水平有了進一步提高。 在我國積極推行相對集中處罰改革的過程中,各地都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 一、法律依據問題對于試點城市來說,其推行相對集中處罰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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