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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革中的“國退民進”與“國進民退”研究 前言 根據世界銀行的定義,國有企業是指由政府及其部門所擁有或實際控制的經濟實體。而國內學者在研究國企改革問題時,則多數傾向于把我國國有企業劃分為兩大類,即國有相對控股企業和國有絕對控股企業。其中,根據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國有股權持股比例高于30%且低于50%稱之為“相對控股”;國有股權持股比例超過50%稱為“絕對控股” [1]。此外,還有部分學者將國有企業界定為“由國家直接投資或直接經營的企業”、“ 政府或公有機構投資設立或參與經營的企業”等等[2]。但是不管如何定義,國有企業都將是一國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推動力量。特別對于我國經濟運行而言,國有企業的地位和作用更是不言而喻。回顧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歷史路徑,概括起來主要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1978—1986年),主要是進行國企經營層面的改革;第二階段(1987—1992年),主要進行國企從經營權向所有權過渡的改革;第三階段(1993—2004年),主要是推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同時對國企布局不合理的結構進行調整;第四階段(2005—至今),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在原有改革所取得成就的基礎上,深化對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內部的改革[3]。當前,關于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研究已經取得了眾多理論成果。但綜合來看主要還是通過這樣幾個方面展開的。一是如何處理國家與國有企業的關系,先后經歷了由國家和政府直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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