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KJ1267 論文字數:9552,頁數:16
公司合并中會計方法選擇的比較研究一、引言(一)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在市場經濟中 ,公司合并經常發生。公司合并可以使資源得到優化配置 ,實現規模經濟 ,降低生產成本 ,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到目前為止,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已經經歷了五次合并浪潮,而中國自改革開放經歷了2次合并浪潮。關于合并會計方法的選擇,我國和西方國家有不同的處理意見:西方發達的國家已經取消了權益結合法;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規定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并用。文章通過案例分析對我國合并會計方法的選擇進行比較,為會計準則及其實施提供參考。(二)文獻綜述1.國外的研究現狀 威廉姆 R· 司可脫(William R· Scott)在他的《財務會計理論》(Financial Accounting Theory)一書中認為:企業合并會計方法的選擇會對投資者等信息使用者的決策行為或企業價值產生影響。 美國的FASB在2001年發布了《財務會計準則第141號——企業合并》(SFAS141),正式取消了權益結合法[15]。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2004年3月頒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IFRS3)中規定準則范圍內的企業合并都應該采用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9]。 可見,目前國際上對合并會計方法選擇的趨勢是采用購買法,限制使用權益結合法。2.國內的研究現狀 項有志在《企業并購會計》[1]一書中認為:①我國目前并購會計處理中所使用的購買法與英、美及國際會計準則所規定的方法存在較大差異,必須采用規范的購買法。②在我國權益結合法是可以應用的,但應充分注意權益結合法對報表的粉飾作用,對采用該方法規定限制條件。 董力為教授在《企業并購會計問題研究》[2]一書中認為,①權益結合法可以活躍并購市場,促進并購發展的歷史作用功不可沒,但缺陷大。②考慮到實施的可行性及減少與現行會計原則的沖突,提出在原有購買法的基礎上,繼承被并企業利潤的“修正購買法”更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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