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初步建立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使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和基本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健全了我國的司法制度和行政執法制度;建立了一支宏大的法制隊伍;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監督體系。隨著普法工作的不斷深入,依法治國的問題越來越突出而實際地提到了人們的面前。適應這一時代的要求,黨的十五大明確地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我國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戰略方針的確立為實現依法行政開辟了道路,創造了前提條件,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國的核心所在。由于國家所頒布的法律、法規,80%都須行政機關執行,那么能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決定于行政機關能否依法行政。本文試結合行政和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淵源來闡述如何依法行政。 一、行政和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法是規定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活動的法律根據。因而顧名思義,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行政。許多中外行政法學者、行政法著作對“行政”一詞的涵義,有各種各樣的說法。有的說:“行政是實現國家目的的作用”;“行政是除去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作用”;有的說:“國家統治權的行使,以行政作用為中心,其他作用都是為配合行政的需要而行使的”;還有的說:“行政是行政機關本著行政職權所為的一切行為”。這些說法都只從行政二字的字義或從三權分立的角度來牽強附會地解釋,因而都是不確切的。馬克思指出:“……行政是國家的組織活動。”(《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79頁)這就正確地揭示了行政活動的性質,說明它最直接地體現著國家職能的行使,不同于其它國家機關的活動。國家行政機關為了貫徹執行憲法和法律,保證其全部正確實施,必須進行廣泛的組織管理,即行政管理工作。 (二)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規的總稱。國家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規種類繁多,具體名稱不一,但就其內容來說,凡屬于國家行政管理范疇的,在部門法的分類上統稱為行政法。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權限、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用以調整各種國家行政機關之間,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同其他國家機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行政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行政法的淵源 行政法的淵源,亦稱行政法的法源,指的是行政法來源于哪些法和它由哪些法組成的。行政法是由各種含有行政法規范性質和內容的法律文件和法規所組成的。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行政法規范比較分散地存在于其他一些法律文件之中;另一種情況是行政法規范比較集中地規定在一個獨立的法規之中,如專門規定行政機構的組織章程或行政人員獎懲條例等。我國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 (一)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國家的總章程。它是我國一切立法的依據,也是我國行政法的基本法源。在憲法中有許多章節條款是具有行政法規范性質的。 (二)基本法律。這是僅次于憲法的國家的主要法律。其中,有關國家機構的基本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比較詳細地規定了我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性質、組成、任期、職權和工作原則等。在基本法律當中,有許多規定是具有行政法規范性質的。因此,它也是我國行政法的一個重要法源。 (三)按照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均有權通過法律。這種法律是指僅次于基本法律的那些法律。建國以來的法律,按照前三部憲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才有權制定。所有這些法律,也都是我國行政法的法源。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頒布法令,那些法令多數至今有效,也應是行政法的法源。 (四)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指示和規章。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可以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可以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建國以來,政務院和國務院以及各部、委,曾頒布大量的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性質的法律文件,如決定、命令、指示、規章等,這些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指示和規章等是我國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法源。 (五)地方性法規。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省、直轄市的人大和它們的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些地方性法規,多數都是規定國家各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內容。因此,地方性法規也是我國行政法的一種法源。 三、新時期如何依法行政 (一)依據行政法的淵源,明確依法行政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依法行政是法制原則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指行政機關極其工作人員進行行政管理活動必須要以法律、法規、規章等為依據,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范圍,否則,就構成違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依法行政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1、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等相抵觸,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極其他規范性文件等也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否則就無效。 2、行政機關作出各種處理決定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的規定。在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處理決定,行政機關作出這種決定必須要有行政法的直接依據,即該行為是根據哪個法律、法規、規章的哪條規定作出的。 3、行政機關必須在行政法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其職權。任何超越行政法規定范圍的行政行為都沒有法律效力,應予撤消。 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 1、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的任何一項行為必須要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要依法辦事,而不能依言辦事、依習慣辦事,不能用長官意志來調整行政活動,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受到法律、行政法規的約束。 2、行政機關必須在行政法規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如果行政機關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進行活動就屬違法,其行為或決定就會失去法律效力而無效。 3、行政機關必須加強行政立法。單靠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憲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規來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是不夠的。行政機關發揮其人力、專業和技術等方面的優越性,加強行政立法,對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作必要補充,以便使國家行政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在效力上屬于憲法和法律,在內容上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在制定時必須根據有關法定的程序進行。 4、行政機關必須正確適用行政法。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把行政法律規范正確適用于各種具體事件的處理之中。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的字面含義,還要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體現的目的、原則,從而對各種事務進行合法,有效地管理。 5、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的內容、程序和形式進行行政活動。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在內容上應符合行政法規定的范圍或幅度以及原則的目的。在程序上應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而不能將其法定的程序放置不用或顛倒。 (二)行政機關和人員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質,自覺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行政機關和人員是法治的保證,也是實現法治最關鍵的因素。執法者和司法者只有切實提高的自身素質,自覺增強防腐拒變能力,以身作則,才能依法裁決案件,使法律固有的公平、正義品格得到實現。國務院秘書長王忠禹指出“公務員的作風建設事關民心向背,事關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關系”。這就要求新的歷史時期行政機關和人員要堂堂正正保持公仆本色,踏踏實實做好本職工作,切實轉變工作和領導作風,特別注意為官要“干凈”,從政要“干事”。“干凈”就是要廉潔自律,拒腐防變,是為官者自律的要求和準則。“干事”就要滿懷激情,干好革命事業,立足本職,干好改革大業,干字當先,從政的職責和義務。這兩條也是老百姓對人民公仆的起碼要求。 (三)堅持與行政道德的軟標準相結合,通過構建體現時代精神的行政道德倫理文化促進依法行政。一個運作暢通,政績卓著的政府不僅僅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規等外在的強制性的硬標準,更要有一個良好的政治道德作保證的軟標準。法律作為憑借國家權力進行必要社會調整和社會控制的手段,并非唯一方法,更不是萬能的,法律調整領域的有限性,不能也無法制裁無行為載體的意識、觀念和思想的落后,甚至反動。道德則不然,它甚至還調整純粹的內心活動和思想。即所謂法律治表,道德治里。在行政活動中,道德是作為極其重要的參與行為,發揮精神杠桿的主導作用,對于改進政府管理作風,樹立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崇高形象,促進社會風氣的好轉,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注重和加強行政道德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是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 (四)嚴格實施督促檢查制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由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所決定的,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必然要求。從實踐看,依法治國的重點和難點在于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特點之一是首長負責制,是權力的相對集中和命令服從;行政事務的繁雜性和緊迫性,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強調辦事速度,強調行政效率,并給予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以較大的自由裁量度,行政方式上的這些特點,使人們習慣于按照個人意志辦事,忽視法律規定行使權力。這就需要建立一種督促檢查制度。自上而下對各項工作任務進行督促檢查,是抓好落實的一種領導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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