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的沉默權制度現狀及未來 [摘 要] 沉默權就是國家賦予犯罪嫌疑人的在受到偵查人員的訊問時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沉默權”一詞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確立沉默權制度,這是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它必將對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帶來深刻的變化,從觀念上的更新到行為方式的改變,都對司法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就對在中國的沉默權現狀進行分析,并對中國沉默權利制度的發展提出了看法,并希望我國能夠與國際法律接軌,從法律上確立沉默權。 [關鍵詞] 沉默權 人權 刑訊逼供 一、當代我國刑事司法現狀 我國立法上并沒有確立沉默權制度。刑事訴訟法第93 條做了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加之我國的刑事政策向來主張“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因而沉默權制度在我國還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面,在立法上基本是被否定的。但我國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律制度上也有相關的保護措施。從上面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來看,一方面刑事訴訟法禁止“非法收集證據”,另一方面司法解釋又允許司法機關在做出各種司法決定時可以使用非法證據,這一立法上的沖突的后果是導致控、辯雙方的對抗難以達到均衡,使得法律所保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障,也給司法人員非法收集證據提供了借口,這與無罪推定原則反映出的對被追訴對象給予充分法律保護的精神是沖突的。 當代我國的另一現狀是法庭審判流于形式,主要是庭審對抗的虛化,律師辯護權萎縮,證人的普遍不出庭現象,法官不中立等等。在我國,由于目前刑事訴訟律師參與辯護的案件只有百分之三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誰來保證其正當權益?特別是在改革后的庭審方式下,法院原則上不再進行庭外調查取證,裁判的依據基本上是控辯雙方當庭提出和辨認的證據。如果沒有辯護人的參與,理智健全的被告人在庭審中事實上無法保持沉默,不得不為自己辯護,否則法院將很難做出公正的裁判。最后,但并非最重要的一點是中國刑事訴訟缺乏對沉默權的程序保障。如前所述在確立沉默權的國家, 沉默權的先例在刑事訴訟中的一系列的程序加以保障,而這些保障程序在我國是缺乏的。 首先,在我國沒有完備的法律援助制度,并不是每一個嫌疑人、被告人都意識到要找律師,也不是每一個愿意找律師的嫌疑人、被告人都找得起律師的。我國刑事訴訟至今只規定給特定的幾類人指定律師。如果確立沉默權,必然要求國家給想請律師而又沒有錢請律師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否則就沒有公正可言。其次,《刑事訴訟法》中訊問程序不健全,對羈押時間的嚴格限制和救濟途徑的設立是迫在眉睫的事。同時,訊問嫌疑人、被告人的過程缺乏細化的可操作的規則等于賦予了偵察機關不受約束的權力,這對嫌疑人、被告人的威脅是難以想象的。第三,法官必須堅持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行為是“中性”的,并不是能據此推斷出其“抗拒”伏法,更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第四,我國缺乏侵權救濟程序。其中包括兩點:一即我們常說的違反程序性法律的后果。嚴格的講,我國《刑事訴訟法》不存在程序性法律后果,這就造成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檢機關對個人訴訟權利的侵害會影響以后的訴訟。 就拿刑訊逼供來講,一方面,《刑法》規定“刑訊逼供罪”;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又不規定刑訊逼供行為得來的證據不得采信的程序性法律后果。這種狀況帶來兩個惡果:一是無視刑事訴訟中嫌疑人、被告人人權被侵害,為司法機關濫施權力開綠燈;二是法律本身制造犯罪,縱容刑訊逼供的行為,到頭來又規定“刑訊逼供者”的罪,這是救濟程序的第一點。第二點是法律缺乏被告人以程序違法為由提出上訴的程序。目前很多被超期羈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只能通過“上訪”這種不正規的類似“民間救濟”的途徑來為自己的家人伸冤。 二、關于沉默權制度是否確立的不同看法 張晉芳在《關于沉默權基本問題的探討》一文中,闡述了沉默權的利大于弊:第一,確立沉默權制度實際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憲法權利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第二,確立沉默權制度是我國履行國際義務、與國際接軌的需要。第三,確立沉默權制度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必然要求。第四,沉默權制度是實現控辯雙方地位平等、實施控辯式庭審模式的重要條件。第五,沉默權制度有助于抑制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因此,她認為我國應當確立沉默權制度。[ 張晉芳:《關于沉默權基本問題的探討》,《政治研究》,2009年,第五版] 張晨在《對引入沉默權的若干否定性看法》一文中對于沉默權制度則持反對觀點,其論點主要如下:一、沉默權并非基本人權,亦非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必要程序法措施。二、沉默權的內在要求與刑罰理論相抵觸。三、沉默權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不相容。四、沉默權缺位并非刑訊逼供現象的根本原因。五、沉默權制度在西方國家爭議不斷、飽受質疑。[ 張晨:《對引入沉默權的若干否定性看法》,《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年,第一版] 同時,宋英輝在《刑事訴訟原理》中認為是時機不行。如果價值選擇必須立足于現實的社會基礎,由于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涉及訴訟理念、訴訟價值等深層因素,因而,只有隨著與此相關的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并由此在社會上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才會因存在相和諧的制度環境與社會基礎而發揮其應有的功能,進而以其自己得以驗證的生命力獲得人們的青睞和遵從。[ 宋英輝:《刑事訴訟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張國琦在《沉默權制度應予確立》中作了雙向的分析,一方面沉默權具有以下意義:第一,確立沉默權制度實際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憲法權利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第二,確立沉默權制度是我國履行國際義務、與國際接軌的需要。第三,確立沉默權制度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必然要求。第四,沉默權制度是實現控辯雙方地位平等、實施控辯式庭審模式的重要條件。第五,沉默權制度有助于抑制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另外一方面,沉默權并不適用于我國,理由是因為對于真正的罪犯而言,沉默權是他們應付審訊和偵查的“救命的稻草”。[ 張國琦:《沉默權制度應予確立》,《貴州大學學報》,2007年,第四版]另外,沉默權會導致以下后果:第一,浪費警力,影響案件的偵破。第二,我國的偵察技術、偵察裝備普遍落后,如果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結果其濫用這一權利,將不利于打擊犯罪。 三、我國沉默權的未來 有些學者為了證明建立沉默權的必要性,將沉默權與刑訊逼供的徹底杜絕畫上等號或賦予邏輯上的必然,是一種學術上不負責、不嚴謹的表現。且不說造成刑訊逼供原因的復雜性,單是建立沉默權制度國家刑訊逼供時有發生的事實情況,也足夠推翻這一“必然性”結論。而法律文化傳統、偵查訊問制度、偵查人員素質等都是影響刑訊逼供的因素。另外,嫌疑人的供述作為法定證據,對查明案件事實、成功起訴都有很大作用,只要這種作用存在,刑訊逼供就有發生的可能性。從這一點上來說,依靠沉默權來徹底杜絕刑訊逼供的發生,確實無異于白日做夢。 但是,沉默權與刑訊逼供之間確實存在一些聯系,沉默權的確立對于減少刑訊逼供的發生還是有著一些作用的。要想證明這一點,我們首先從沉默權本身來說,沉默權如果存在,也就是說在面對詢問人時,被詢問人有權保持沉默,這樣至少會在一定程度上督促辦案人員從其他方面尋找證據,而不僅僅把希望壓到口供上面。其次,對于刑訊逼供這一行為,它的存在有很多方面原因,上面也已經有所介紹。特別有一點,它的存在和我國現在證據制度中對口供效力的過分依賴有關。沉默權制度一旦建立,勢必對這一現實產生沖擊,從而有利于防止刑訊逼供。因此,雖然沉默權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刑訊逼供的發生,但是有利于防止其發生。 任何制度不僅僅要建立,而且要應用到實踐中去。沉默權制度在我國不僅要確立,而且要在司法活動中進行推行,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障司法公正。關于沉默權制度的推行,要做的是相應配套制度的完善,這里面主要有律師在場權制度、我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犯罪嫌疑人獨立的羈押管理機制。律師在場權有廣義的律師在場權和狹義的律師在場權兩個層面。從廣義上講,律師在場權是指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或者審訊時,辯護律師有權在場為其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而從狹義上看,律師在場權則僅指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偵查機關的訊問直到偵查終結,偵查機關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均有權在場。沉默權的確立使刑事訴訟從主要依賴于口供而轉向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證人證言作為揭露和證實犯罪的一種的重要的證據形式和手段,其作用日益突出。因此,證人出庭作證應越來越受到鼓勵和重視。為貫徹現代刑事訴訟的言詞、直接原則,應當努力創造條件,擴大證人出庭的范圍,逐步施行排除傳聞證據使用的規則。建立和完善對犯罪嫌疑人獨立的羈押管理機制,主要是要盡量避免犯罪嫌疑人不能由偵查機關直接控制,對他們要定期進行身體檢查等。就是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以及加強對沉默權制度的宣傳,從而使這一制度能夠深入人心,更好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宋英輝:《不必自我歸罪原則與如實陳述義務》,《法學研究》,1998年,第二版 2、王頌勃:《沉默權原則的理念及新近發展》,《全國商情.經濟理論研究》,2009年,第一版 3、吳裕民:《沉默權的正當根據與中國模式構想》,《新聞世界》,2008年,第五版 4、田學仁.:《淺談沉默權在我國確立的障礙及其解決途徑》,《基礎理論研討》,2010年,第一版 5、張晉芳:《關于沉默權基本問題的探討》,《政治研究》,2009年,第五版 6、張晨:《對引入沉默權的若干否定性看法》,《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年,第一版 7、宋英輝:《刑事訴訟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8、張國琦:《沉默權制度應予確立》,《貴州大學學報》,2007年,第四版
注釋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m.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