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界定
【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生活水平的再次提高,對物質、精神有了更進一步的追求。人們在找尋幸福的時候,往往會發生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就那近些年來社會上發生的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來說吧,離婚率的逐步提高,然后隨之而來的就是夫妻的財產問題。離婚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關注越來越強烈,尤其是當涉及到財產分割以及財產繼承時,在現今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涉及財產的問題日益突出。當然,我國《婚姻法》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為我們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特別是《新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實施。那么《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分割和界定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本人將就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界定來試述一些觀點。 【關鍵詞】共同財產 個人特有財產 夫妻財產管理權 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夫妻財產關系日益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的趨勢,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更好地規范夫妻財產關系,減少糾紛,修改后的婚姻法確立了法定夫妻財產、約定夫妻財產制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因夫妻財產制度較為原則、抽象,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一些特殊財產類型,處理時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參照執行,使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界線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導致認定事實時存在過多的不確定性和偏差,損害了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損于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更好地規范夫妻財產關系,減少糾紛,修改后的《婚姻法》確立了法定夫妻財產、約定夫妻財產制度。 一、關于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特征和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的含義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即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的這段時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以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夫妻共同財產糾紛勞動所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的除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贝艘幎词沁@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雙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即工資性收入,包括實際基本工資,除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包括一定范圍內的事物分配。這些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這里的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準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經營等。對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無爭議,對于夫妻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投資、個人經營個人或者未經雙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個人經營的,因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依據《婚姻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的收益。 對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應注意以下幾點: 只是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只是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共有。 只是產權中的財產要根據期待權與既得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來解讀。 只是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和養老保險。 6、根據最搞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第二條規定,夫妻關系在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 (2)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分 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財產視為家庭財產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財產中,有屬于所有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也有屬于家庭成員的財產。離婚時,要注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財產中區分出來,進而才能由夫妻雙方分割。屬于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主要是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所創造的財富,家庭經營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購置的家庭財產,共同繼承的財產等等。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既是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約定財產、家庭財產區分出來。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來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理。 (3)婚前財產的認定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第一,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補助費 第三,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等,除貴重物品外。 第四,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的所得財產,和未獲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第五,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二、新《婚姻法》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方法 (1)夫妻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對財產是否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并且內容合法有效者,應按約定處理。(中國法院網,《論夫妻約定財產制》,彭洋著,2009年2月5日) (2)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夫妻財產分割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最終歸屬,是夫妻財產制得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財產分割可以分為積極財產分割和消極財產分割,離婚時,對共同債務的處理屬消極財產分割。在討論夫妻共同債務清償時,我們不能離開夫妻財產制度,夫妻財產制的目的在于確保男女平等,但與此同時,也在明示夫妻財產關系,以確保第三人的利益。 (3)保護女方利益!痘橐龇ㄋ痉ń忉屓凡坏珱]有削弱對女性權益的保護,而是從不同角度強化了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比如有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的重大理由條款,是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的 (4)保護無過錯方利益。過錯責任是民法領域中一般的、普遍的原則,而過錯歸責的基礎在于過錯,它是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同樣,在婚姻家庭領域,我們不能無視過錯的存在,而不給過錯方任何的警告和懲罰。所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婚姻過錯也應該與夫妻財產的分割相聯系。在離婚案件中,追究當事人的過錯,并將其作為一種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通過多分或少分夫妻財產的方式對有過錯的當事人進行懲罰,對無過錯的當事人給予補償。《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橐龇ㄒ幎诉^錯離婚的法律后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各種經濟形式也迅速發展起來,特別是夫妻財產的內容進而形式都有了較大的變化,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對夫妻財產制度問題的探討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內容也十分豐富,需要探討研究的問題也很多,例如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的分割和界定在司法實踐中是相當重要的問題,特別是當今新的形勢下,勢必給夫妻財產制度帶來許多課題,這就需要在實踐中,遇到問題不斷探索、總結、提高,為建立我國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財產制度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4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21條,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3、《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m.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