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針對個人收入的差距增大,越來越多的學者關注“個人所得稅”的調節(jié)作用,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并沒有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在征管上問題較嚴重,個人所得稅的地位也沒有提到相應的高度。通過橫向與縱向比較,希望對今后的改革有所幫助。 【關 鍵 詞】稅收流失,基尼系數(shù),地下經濟, 個人所得 轉型期的中國,20多年來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但現(xiàn)實中也存在不少問題。稅收作為一個財政范疇,對經濟、社會和政治各個方面均有較大影響,所以一直是研究的熱點,尤其是在公平與效率的大爭論中。本文不想從宏觀的角度去評說現(xiàn)行稅制的優(yōu)缺點,如何大刀闊斧地全面“革命”,而只想就“個人所得稅”這一個號稱“征管第一難”的稅種,從其發(fā)展背景、征管現(xiàn)狀及流失原因等多角度做一些分析。 一、背景介紹和開征作用 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誕生的,經歷了200多年的發(fā)展和完善,目前已經成為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尤其是西方發(fā)達國家稅制結構中最重要的稅種。而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的發(fā)展不僅在建立時間上相對較晚,而且過程也可謂曲折復雜。 早在清朝末年,洋務運動影響下清政府意欲開征個人所得稅,且已經擬訂出了相應的法規(guī),但是辛亥革命推翻腐朽清政府的同時也阻斷了個人所得稅的構想。在此后雖有動議但鑒于各種原因一直處于擱淺狀態(tài),直至1936年10月,中國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條例》才正式實施。 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舊的課稅制度,在1950年政務院公布的《稅收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了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稱之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是由于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一直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但是實際上并沒有開征。 直到1980年以后,為了適應我國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以及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收入的提高和收入的多元化,我國才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所的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暫行條例》。這三個稅收法規(guī)頒布實行后,顯然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比如說開辟了財政收入增長的新源泉;調節(jié)了個人收入水平,緩解了社會分配不公帶來的矛盾;承認了多來源的收入及不同國籍的人員創(chuàng)收,促進了對外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但是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按照內外兩套稅制,稅政不統(tǒng)一,稅負定得不合理,納稅人抵觸情緒明顯,稅務部門征收效率不高,針對這些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于1993.10.31和1999.8.30兩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了修正。 為什么這么多國家開征個人所得稅呢?其對社會經濟等方面究竟有何作用呢? 一、從國家來看,在開放經濟中維護了本國的基本權益,增加了財政收入。隨著經濟的全球化、一體化,人才的流動明顯增多,比如說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其一般是技術型高收入者,我國政府行使稅收管轄權,使來自本國的這部分收入不至于完全為他國享用。 二、調節(jié)收入差別,縮小相對差額,優(yōu)化收入分配結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收入分配并不是完全按勞分配,除公有制以外存在的多種經濟成分中有些是按要素分配,這樣使我們的收入絕對差距越來越大,個人所得稅是按累進稅率征收的,同時還區(qū)分收入來源,這樣高收入者多納稅,低收入者少甚至是不納稅,使相對收入差距縮小.從而適度緩解了貧富懸殊的矛盾。在稅收的使用中也有一部分是補貼救濟的,分配結構優(yōu)化。較好地體現(xiàn)了“效率與公平”兼顧。 每個稅種的設立初衷都是好的,但由于征管上的各種問題存在,實際收到的效果是值得商榷的。 二、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現(xiàn)狀 在我國現(xiàn)行的諸多稅種中,個人所得稅被公認為是稅收流失最嚴重的稅種,有“征管第一難”,“征的不如花的多”的說法。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GDP、財政收入,各項稅收的增長趨勢圖(1981到1998年統(tǒng)計資料) 稅收與財政收入增長關系(見下頁圖2) 首頁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尾頁 1/5/5 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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